发布时间:2019-05-20 人气:1541
某年某月某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42岁),身带现金12万元,乘汽车前往伯父家所在小镇向其伯父李某某偿还借款。为防路遇不测,陈随身携带自己用体育发令枪改制的火药枪一支。下午5时许,李某某于酒后离开其伯父李某某家,乘公共汽车返家,当时车上有乘客24余人。客车沿公路继续行驶某路口时,李某某令驾驶员改变方向,拐进小路。当客车拐进小路不久,遇一手扶拖拉机阻路,李某某跳下车叫手扶拖拉机让开。客车沿小路继续行进,又遇一农用大车挡住去路。李某某见状,便从身上掏出10元人民币给售票员,说是作为汽油费,遂又下车叫农用大车让路。
当晚,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公安人员在追捕他,即外逃隐匿。当月某日,李某某在其亲属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出了作案时用的火药枪。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为新刑法施行后,李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讨论要点则在于劫持汽车罪的认定与处罚。
1、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2、本案中,李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汽车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公路水路运输秩序,从而危害公共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汽车。
3、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汽车,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劫持汽车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综上,新刑法颁行后,陈述某某的行为即构成劫持汽车罪。
5、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船只、汽车是大型的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与公共安全联系密切。劫持这类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
因此,严厉惩治劫持船只、汽车的犯罪行为,对维护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船只、汽车的正常运营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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