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24 人气:999
被告人陈某,去年三月与他人一同花三万元买得一台大众牌旧汽车,尔后以十四万元价格在保险公司投保。为诈取这笔保险金,陈某与同县权某进行了密谋。当年九月十一日,陈某以给朋友送肥料为名将车开出。晚八时许,陈某故意将汽车停在某某县火车站附近一家茶馆旁,便进屋吃茶。随后权某按预定计划偷偷把车开到铁路与公路交叉路口,然后下车跑掉。结果这辆汽车和开来的火车相撞,造成铁路中断,经济损失惨重,后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十四万元人民币。
一、陈某和权某为诈骗保险金,将汽车开至铁路与公路交叉口,造成了交通设施的损坏,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实行并罚。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陈某、权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而讨论要点主要围绕在诈骗保险罪的认定和处罚上。本案中陈某、权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如何判定保险诈骗罪成立,又将如何判刑,是焦点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权某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权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二、相关法条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刑法》 第19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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