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03 人气:1388
17年春,被告人梁某与死者卢某结婚,同年秋,梁某和卢某表弟朱某被卢某捉奸,导致二人此后一直经常性发生争吵。18年4月中旬某日下午,梁某帮朱某家耕地,被卢某得知后,卢某十分生气。在朱家里中卢某找到了梁某,二人当场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村民们连忙分开二人,二人冷静后回家。
为了甩掉卢某,梁某在外转悠,待甩掉卢某后自己返回家中收拾衣物。梁某在家中闻到了农药味,并且看到屋内地上有农药瓶,但梁某置之不理,而是与朱某一起离家出走。路上梁某还告知朱某,卢某可能喝农药的事情。
【案件结果】 被告人梁某明知其丈夫服农药自杀不予救助,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见死不救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梁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而涉及的讨论要点则是不予救助致人死亡案件该如何处理。
国晖刑事律师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不同的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梁某的行为虽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要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综上,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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