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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行窃过程中因被抓而受伤索要14万赔偿

发布时间:2019-06-27 人气:1558

1、事件介绍:

  2016年3月19日,骆某在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的楼梯下方盗窃一个电瓶以及一个废旧水龙头(电瓶系其林某和钱某二人所有),被回家的钱某发现。钱某上前询问,却被骆某突然推至一旁,骆某迅速往通往一楼的楼梯逃窜。

  见此情况,钱某大喊"抓小偷",骆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楼的楼梯口时,被正在聊天的林某、陈某拦下,后涂某也听到喊抓小偷的声音赶来。期间,骆某激烈反抗,最终三人合力将骆某按倒并控制在地上。

  报警后,民警将骆某带至派出所调查。询问中,骆某对当天其行为供认不讳。
小偷行窃过程中因被抓而受伤

2016年3月20日,骆某至医院进行治疗,称"外伤后腰痛一天",经诊断为第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骆某认为其受伤系钱、林某、陈某、涂某四人殴打所致,向四人索赔未果,诉至江宁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因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4万余元。

  被告钱某、林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主观并无伤害原告的故意,只是出于抓小偷的正当动机,是正当防卫,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涂某则辩称,其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驳回了小偷骆某的诉讼请求。 

2、律师说法:

首先,对于骆某的行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应对其行政处罚。如果盗窃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对于在抓小偷过程中行为人将小偷打伤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等免责事由。关于正当防卫制度,常见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我国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案中,由于案发时骆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电瓶系其林某和钱某二人所有。公民的财产受到侵犯时,法律赋予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林某和钱某在制止骆某过程中系正当防卫,防卫中未有过当行为,对骆某的伤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涂某、陈某制服骆某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对骆某伤后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偷骆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我国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和见义勇是民法上侵权赔偿的免责事由,是因为其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反而对社会有益。一是有利于及时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是有利于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三是有利于伸张社会正义,避免让好人"出力不讨好",甚至"流血又流泪",彰显法律的价值取向,培育互助互爱、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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