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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广州刑事律师应充分利用刑事证据制度,追求无罪辩护!

发布时间:2020-08-14 人气:1541

证据是诉讼的重心,若能进行成功的证据辩护,就很可能达到被告人无罪的结果,所以对于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要灵活运用,发现控方证据体系中的缺陷,对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要及时向法官提出,将其及时排除以免影响法官事实认定的结果。具体而言,当前在刑事辩护中,对于证据方面的辩护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是诉讼的重心

1、要正确理解和运用证据能力规则。

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目前已经有大量的证据能力规则,主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保障证据真实性的证据规则。对于这两类证据规则,辩护人要能够正确理解和熟练运用。例如: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在会见和阅卷中善于发现非法证据的线索,并在申请排除时尽可能准确地提供线索或相关证据;对于控方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要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要从证明力方面进行证据辩护。

如果确定控方的证据具有让据能力,具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也不能放松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辩护人应当从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据自身的真实性两个方面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检验。通常来说,对证明力问题法律很少进行具体规范,而是留待法官进行自由判断。
要根据证明责任的规定及学理进行证明责任方面的辩护

3、要根据证明责任的规定及学理进行证明责任方面的辩护。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和自诉人对于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但并未对诸如推定事项、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进行明确规范。

因此,在诉讼中,辩护人应根据证明责任问题已有的法律规定,要求控方对被告人有罪、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其他应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程序性事项承担证明责任。

4、要善于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进行辩护。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具有更强的实务可操作性,除了作为证明标准外,排除合理怀疑还可以作为一种证明方法。
要善于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进行辩护

5、要充分运用新类现证时的证明机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将出现越来越多的新类型证据,如数字化音频和视频、数字化监控录像、心理学证据、社会学证规等。这些证据的出现将会对传统的证据规则构成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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