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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后被判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20-09-02 人气:975

【案 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男,1985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 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民安镇骑龙村。

公诉机关诉称,2018年6月初,被告人何某接受上家陈某(在逃)的委托,成为陈某的赌球网站下级赌球代理,陈某给其赌客有效投注额的1. 7%做提成,教其如何登录和创建赌客账户。何某遂承诺以0.88%的返水找到林某做赌客,2018年6月12日前后,林某用何某提供的赌博网站账户开始参与赌球,每周一结算一次,至2018年6月21日,何某陆续通过微信向林某转账盈利款共7笔合计人民币34645 元。此后,林某输款达300000余元,何某应当抽水的人民币5000 元尚未从林某处获取。
开设赌场罪当场将何某抓获归案

2018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伙同陈某等人在林某所居住的南山区XX路XX公寓出口将林某带走商量还赌债,后将林某带至惠州市惠城区XX小区附近,让林某筹款,当日23时许,公安机关到场解救林某时,当场将何某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

被告何某是否从中获利?被害人林某是否遭受损失?

【处理结果】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作出(2018)粤0305刑初159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被告具有坦白认罪情节,依最高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从轻20%

【案例评析】

本案系开设赌场罪,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上述公诉意见,国晖律师在接到委托后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被告具有坦白认罪情节,依最高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从轻20%;

2、被告在第一次提审中就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应该从轻10%以上;

3、本案参与犯罪时间短只在2018年6月13日到20日世界杯期间被朋友诱惑赌球;

4、本案受害人参与赌博的钱款并未支付,被告也没有从中真正获益。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关于量刑建议为,判处7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何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关于量刑建议为,判处7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47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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