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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0-09-03 人气:2112

【案 由】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薛某,女,1985 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XX大厦XX。

公诉机关诉称,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薛某为制作一份假的离婚协议书,通过微信联系徐某,提供了三枚印章的印模,让徐某为其制作上述印模的印章,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徐某人民币90元。徐某在本市罗湖区XX路XX大厦门口找到一名叫"花姐"的嫌疑女子(身份不详,在逃),向其支付人民币50元,让其制上述三枚印章。同日18时30分许,徐某取得了三枚伪造的印章后,通过快递邮寄给被告人薛某。2018年5月16日12时30分许,民警在本市龙华区XX大道与XX路交汇处将抓获被告人薛某,当场从其办公室缴获上述三枚印章。经鉴定及调查,上述三枚印章均为假印章。

二、【争议焦点】

涉案三枚印章是否都属于国家机关印章?

三、【处理结果】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作出(2018)粤0303刑初137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检察院依法建议法院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国晖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后,发表了辩护词,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所购买的三枚印章中,仅其中一枚属于国家机关印章。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

(三)、被告人向来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系初犯、偶犯。

(四)、被告人在收到其所购买的假章后,尚未使用即被抓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法院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且考虑到本案中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27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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