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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属赌博罪从犯,经审理,法院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0-09-26 人气:1973

【案 由】开设赌场罪。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12月13日生,居住地: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贵屿镇xx路xx街xx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9月22日生,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xx市场xx公寓。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开始,卢某、卢某某兄弟及其姐夫李某某(均在逃)等为牟取非法利益,组建微信赌博群,利用微信“抢红包”功能,以押“红包”尾数数字的方式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由卢某组建名称为“隔壁开奖50-3000”、“二哥信誉群”、“皇城娱乐把把清”等微信赌博群,拉人入群,设定赌博规则、赔率,建立、管理赌博微信群,统计输赢,兑奖等,全面负责赌场运营;由卢某某负责在赌博群内发走势图、公布开奖号码等;由李某某充当“发包手”,负责在赌博群内发“红包”。

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也加入该赌博活动,与李某某一同充当“发包手”,负责在赌博群内发“红包”,并把开奖过程拍成录像在群内播放,以示“公正”。被告人李某某受卢某某之邀于2016年2月左右加入赌博活动,帮助卢某某管理赌博微信群,不准群内人员“乱说话”,并在群内发走势图。卢某某等每天在微信群上组织群内人员进行赌博,群内参赌人员有时达到200多人,从中获取暴利,并将其中的部分分给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期间陈某某分得现金10万余元,李某某分得2千余元微信红包。
被告人李某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均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

1.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2.被告人陈某某是被朋友拉进微信群的,刚开始并不知道涉嫌赌博,其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其改造可能性大;

3.被告人陈某某的真实学历是小学三年级,而微信具有隐蔽性、便捷性的特点,陈某某无法意识到其违法性;

4.被告人陈某某刚结婚,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

1.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时间短,中途曾退出微信群;

2.被告人李某某属于从犯;

3.被告人李某某初中未毕业,以李某某的社会阅历、文化程度其无意识到微信红包赌博的违法性;

4.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
5.被告人李某某患有肝内血管瘤,且其有三名子女,最小的才一岁,患有唇裂,后续需要手术,被告人李某某婆婆系残疾人。

综上,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
利用微信“抢红包”功能,以押“红包”尾数数字的方式开设赌场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可从轻、减轻处罚吗?

三、【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深圳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深圳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案例评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组建微信赌博群,利用微信“抢红包”功能,以押“红包”尾数数字的方式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属于从犯的减轻处罚情节。从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获利情况综合来看,可从轻、减轻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五、【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XS019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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