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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0-10-06 人气:2006

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案 由】 诈骗。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XX镇XX村XXX组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女,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期间,被告人用“贴身硬币”、“左慈宝贝”的网名,在深圳奥一网交友平台上,编造自己及家人患病、发生意外的故事,分别骗取被害人吴某26500元、杨某9000元。2011年7月10日,被告人到四川省绵阳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家属已将所骗钱财如数归还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家属已将所骗财物如数归还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委托国晖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有自首情节,且家属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二、【争议焦点】

是否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并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

四、【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案例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违法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达3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XS54-820-766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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