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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失火案没有徇私舞弊,不够成失火罪

发布时间:2010-06-18 人气:1036

一、案情介绍:

 张某某,27岁,大学毕业几年后,就职于某火力发电公司,担任火力发电厂车间巡检一职,2008年的一天晚上,张某某正好是值晚班,临近快要下班的时候,听到外面好吵,隐约还听到了打闹的声音,张某心想今天几个领导都有事没在,现在正是发电关键的时候,自己如果不出去制止的话,闹出事情来,公司的损失可就大了,于是张某就出去外面看了一下发生了什么事,一出门,张某就看见了一大帮的工人在动手打架,为的就是早些时间回家,两个部门的人都认为自己可以早些时间下班,都认为这不是自己的本职工作,等到张某把事情调解完了之后,大家都散了没到多久,就听到锅炉车间里发生一声轰响,几个炉子的火一下子冒的高出炉子的十几米高。张某某和同事们赶紧去炉子房间里去看看,张某冒着生命危险去把闸门关掉,这才降低了公司的财产的损失,把损失降到最低的位子。张某某和其他的几个员工都受伤,其中,张某某受重伤,而其余的员工只是轻伤。事后经过调查后发现,是由于张某巡查时候漏掉了一个细节,而去处理工人纠纷而忘记了这个问题,从而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火力发电厂车间失火

 二、法律问题

 张某某构成失火罪还是失职罪

 三、讨论要点

 失火罪的认定

 失职罪的认定

 四、问题解说

 本人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只是一般的失火的行为。而不是失职罪或者是失火罪。

 首先,我门先来讨论失职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是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以及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构成失火罪还是失职罪

 1,本罪的客体是国有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主导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背市场活动的原则,徇私舞弊的行为,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张某某并没有因为徇私舞弊,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不够成失火罪的客体要件。

 2,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的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的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或者是滥用职权,致使国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的行为。本罪属于结果犯,只要造成国有企业、公司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的利益遭受到找重大的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本案中的张某某在巡查过程中没有尽到责任,但是张某也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去处理公司员工的纠纷去了,由于意外事件而忘记了这方面的细节问题,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公司的财务的损失,但是由于张某某冒着生命危险,即时抢救而把公司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并没有给公司、企业造成严重的亏损。故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的破产或者严重损失

五、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和处罚原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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