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4 人气:1038
一、案情介绍:
杨某华,男,因涉嫌逃税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杨某华系一家服装公司(称时装秀服装设计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于2002年建立,至今也有十一年的历史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都是由杨某华负责,而公司的销售业务则是由黄某某负责,而梁某某则是本公司的财务总监。从2006年开始9月份到2009年的4月份,时装秀服装设计公司共销售货值人民币六百万元的服装给其客户海丽服装公司、华琦服装公司。该公司业务主管黄某某连同财务总监梁某某经过该公司杨某华的指示以不开发票、使用杨某华的个人帐户进账收款方式隐瞒上述销售收入,未入帐申报税款。于2010年1月份至2011年4月份杨某华又以同样的方式伙同财务总监梁某某和业务总监黄某某隐瞒该公司的销售金额六百五十万元,该公司从2006年9月份到2011年4月期间共隐瞒累计营业额一千二百五十万元。
二、法律问题
杨某华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讨论要点
逃税罪的认定与处罚
本罪与漏税、欠税的区别
三、解释问题
本人认为杨某华等人的行为构成逃税罪。逃税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偷税罪的规定修改后的罪名,是指纳税人采取欺诈、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税款数额较大的并且应占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纳或者是少缴纳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制度。所谓税收征管制度是指我国税法规定的关于国内税税款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如果不是由税法而是由其他部门规定的涉及税收管理问题。如海关法规定的进出口关税,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偷逃进出口关税走私的,侵犯的是国家对外的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应以走私罪论处,而不是逃税罪。因此,逃税罪侵犯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包括关税制度。本案中的杨某某隐瞒公司的销售收入,把公司销售的账款存入自己的帐号里。侵犯的是国家税收的征管制度,符合的本罪的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是不申报,或者是不缴、少缴已扣、已交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个因素:
首先,采取欺诈、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第一,是采用欺骗、隐瞒是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手段。具体表现为:伪造、变造、隐瞒、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这种行为为使在征收税款失去了直接依据或真实依据;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是不列、少列收入,这种行为使税额减少或者是免除;采取其他的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或者是不申报。
第二,逃避纳税款是本罪的目的行为,表现为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或者是不缴、少缴税款。
其次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要达到法定标准。
本案中的杨某华等人采用的是隐瞒公司营业额的手段,进行不缴纳税款。故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
(3)本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此,逃税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案中的杨某某开的服装设计公司是以个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公司。而杨某华也是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人。所以本案中的杨某华符合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刑法虽然没有对本罪规定特定的目的,但是从其客观方面的表述以及逃税罪的性质来看,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是不申报都是为了逃避应缴纳的说款数,即其主观上必须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过失行为导致不缴纳或者是少缴纳的,不成立本罪。本案中的杨某华的行为根本不是具有过失的情况,杨某华指示黄某某与梁某某帮助其把销售额一千两五十万转入私人账户。所以杨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
四、逃税罪的形式责任
根据《刑法》第201条、第204条第2款、第211条和第212条的规定,纳税人犯本罪,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犯本罪的,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齐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本罪与漏税、欠税的区别
所谓漏税是指纳税人过失漏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行为,而欠税,是指法定的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因无力缴纳税款而拖欠税款的行为。从客观上看、逃税与漏税、欠税都出现了未缴或者是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但两者在主观上是有原则区别的。关键就在于,逃税具有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故意,而漏税、欠税则不具有这种故意。
六、本罪与避税的区别
避税是指纳税人个利用合法的手段,如转移资金、费用转移、利润转移等,躲避纳税义务,以达到少缴税或者是不缴税的一种行为活动。而这两者的区别是,逃税是采用伪造、变造账册或凭证,隐瞒收入等手段,因而违反的是税收管理法规。而避税则是利用税法的漏洞,通过转移资金、财产等躲避税收,其手段是合法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0022-980
公司电话
400-0022-980
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