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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发布时间:2010-04-04 人气:1185

案情介绍

李某某,男,26岁,河北平山人。于2010年8月9日晚上10点钟在平山县的一家拍档里和两朋友吃夜宵。另外杨某某也在和四个朋友在李某某旁边桌上喝酒。期间李某某在敬朋友酒的时候,不小心把酒撒到了杨某某的身上,当时李某说了一声对不起,就继续和朋友喝酒。杨某某当时喝醉了,就觉的自己很丢面子,并且和李某某发生了口角,接着杨某叫上了另一个朋友和李某某动手,但是由于李某某这边有3个人,吃了亏,于是醉酒的杨某某把桌上所有的人都叫上,自己跑进排档的厨房里拿了一把刀出来,朝李某某等人砍来,当时李某某来不及躲闪,被砍了一刀,杨某某不但没有制止,反而变本加厉,继续朝李某砍去。由于在砍人的时候刀被砍落在地下,于是李某某赶紧拾起地上的刀,朝杨某某砍了几刀,造成杨某某等人一死一伤。杨某某经送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后李某某自动投案自首。
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杨某某的侵害虽是拿到砍了李某某一刀,之后李某某把杨某某的刀抢了过来,完全可以把刀扔掉,而不是拿刀去砍杨某某,按照防卫的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李某某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从这个角度看,李某某的防卫行为也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杨某某从厨房里拿刀砍李某某,加上杨某某当时喝多了酒,受到了酒精的刺激,砍了李某某一刀还是不死心,还要继续砍李某某,想把李某某坎死为止,李某某的人身安全已受到严重不法暴力侵害的威胁,在此紧要关头,李某某为了保护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上前夺刀,后刀被抢落在地,众人均弯腰抢刀。试想此刻刀若被杨某某抢在手,后果将不堪设想。这时的李某某等人正与对方处在紧张的对峙状态,其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又十分危急,一时间很难判明对方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对于采取什么防卫方式,造成多大损害才能制止住不法侵害,也难以迅即作出判断,故将杨某某砍伤致死。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特定情况下的无限防卫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李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应当减轻处罚。需要着重探讨的是罪名如何确定。根据刑法理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不应有的危害后果。在少数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防卫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的防卫过当在主观上就出于间接故意,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结合本案而言,被告人李某某女在将刀抢在自己的手中而被害人没有持任何杀伤力武器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向被害人的身体连砍数刀的行为会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可能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李某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只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所以,依本人拙见,本人同意上述的第三种意见。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但是李某某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关于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时,采取的任何防卫行为,都不能以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无限制防卫时应注意其必备的条件:一是防卫的范围,仅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二是防卫的时间上,暴力行为正在进行,有些不法侵害在其全过程中的暴力程度可能有变化,无限度防卫只能在相应的暴力正在进行时;三是对象上只能针对实施暴力的人,在多人共同侵害时,不一定能对每个人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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