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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国晖辩护后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0-11-03 人气:1068

【案 由】开设赌场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许某,男,1990年X月X日出生,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康达尔花园X栋。
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为了牟取利润开设赌博网站,从中获利

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许某、欧某、杨某(另案处理)、庄某(另案处理)为了牟取利润,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案发,合伙招揽客人下注至皇冠赌博网站,从中获利。具体情况如下:

1.在许某、欧某、杨某、庄某合伙的皇冠网账号,收取杜某(另案处理)赌资583022余元;

2、在许某、欧某、杨某、庄某合伙的皇冠网账号,收取庄某桐(另案处理)赌资335050元;

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案发,欧某帮助许某在微信昵称为"八级大狂风"(另案处理)处下注,收取赌资135000元。

二、【争议焦点】

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系开设赌场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庭审后,法院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2019)粵0305刑初8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开设赌场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姚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国晖律师整理相关证据,了解案件情况后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不足,依法应当不予确认。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系从犯。

(三)、被告人许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许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本次犯罪系存在法律认识错误,且本案亦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经过庭审后,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五、【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XS029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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