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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贩毒被刑事拘留,委托国晖广州律师担任辩护人

发布时间:2021-06-02 人气:1717

王某于2020年5月份因贩毒犯罪被广州市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其家属委托国晖广州律所黄秋南律师向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担任其辩护人。

王某于2020年5月份因贩毒犯罪

黄律师与其会见并与侦查机关查询相关案情,查实经侦查机关侦查,王某除在现场缴获毒品海诺因2.5克外,在归案前至少能查证的贩卖记录不少于三次,另因王某属于共同犯罪且是主谋,同时王某本人亦是吸毒人员,因此其涉毒重量远大于2.5克,按照初步证据其贩毒(海诺因)数量最少30克左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按照7年有期徒刑以上考虑量刑,经黄律师在检察院阅卷并与检察官沟通,并和王某耐心、充分分析利弊,王某最后同意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亦同意在7年有期徒刑以下向法院建议量刑,最终法院经审判充分考虑王某的涉案情节并经本律师求情,最终判处有期徒刑4年,王某不上诉,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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