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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嫌疑人羁押15天后终获自由

发布时间:2021-06-03 人气:2452

家属应当意识到刑事辩护中黄金救援期的重要性,并应当及早聘请律师介入案件以争取最有利于嫌疑人的结果。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前最长的羁押期限为37天,这37天内嫌疑人要么被批准逮捕继续羁押,要么不被逮捕获得释放。
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时间

案件概况:

2021年05月03日,陈某报案称,其价值人民币5万多元的车载音响放置在家门口被偷。当地警方通过查看小区的视频,发现事发当日,李某开着电瓶车载着涉案物品离开了小区,警方遂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并于2021年05月04日将李某抓拿。经审讯后,公安机关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陈某放置在门口的车载音响,且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遂将李某移送看守所关押。

办理过程:

2021年05月09日,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邝神涛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

2021年5月11日,经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后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遂向侦查机关提出李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2021年5月13日,侦查机关以李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后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不予取保候审。2021年05月14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请批捕。2021年05月15日,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于2021年5月19日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对李某不予批准逮捕,2021年5月20日凌晨,李某从看守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理由:

李某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仅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理由如下:1.李某个人具有稳定的工作以及适当的经济收入,其两个子女亦成年并定期支付李某一定的生活费,其个人没有任何的经济困难或急需用钱的地方,李某不存在足以犯罪的动机及目的。2.涉案物品为黑色铁块状,对李某以及大部分人而言主观上并不知道涉案物品为车载音响,更不知悉涉案物品的价值,在此情况下李某仅是出于勤俭节约将涉案物品误以为是废旧品收走变卖,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盗窃故意。3.涉案物品系放置在陈某家门口与公共电梯之间的公共区域,加之李某收走涉案物品时陈某家大门紧锁,李某的行为并不能评判为盗窃。4.陈某作为物品的所有人将涉案的贵重物品放置公共区域,而非放在家中妥善保管,对物品丢失以及本案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5.李某事后将涉案物品以废旧品的价格变卖获利仅数十元。6.事发后李某家属亦积极对陈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辩护理由

办案体会及建议:

律师以及家属应当意识到刑事辩护中黄金救援期的重要性并应当及早聘请律师介入案件以争取最有利于嫌疑人的结果。所谓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前,这个期间最长的羁押期限为37天,这37天内嫌疑人要么被批准逮捕继续羁押,要么不被逮捕获得释放,而且实践中逮捕的功能过于强化,很多时候逮捕成了定罪的前奏,逮捕就要被诉,逮捕就要被判。

因此,在这个阶段律师要尽早介入,在内,通过详尽的法律辅导以及法律服务方案帮助嫌疑人唤醒权利意识,让当事人对罪与非罪形成一个清晰的认识,并能够依据事实以及法律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辩解;在外,律师应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在合法的范畴内搜集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并向办案机关提出客观、有效的辩护意见,以影响办案机关先入为主、职业倾向的判断,为嫌疑人争取此阶段最有利的结果。

本案李某的家属在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亦是及早委托律师介入了案件,经会见嫌疑人李某以及实地调查取证后,在家属的共同帮助下,辩护人得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办案部门提出了客观有效的辩护意见,改变了办案机关先入为主的看法,最终本案也得以在短短15天的时间内让李某重获自由。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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