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02 人气:1828
犯罪嫌疑人周某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工作,花费1600元回收了十二块废旧电池后,才知道电池原来是非法犯罪所得……国晖广州刑辩律师介入后,充分了解、分析案情,为周某提供法律服务,最终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某,男,1976年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
周某案发前从事废旧物品(含废旧电池)回收工作,平日也有人电话联系要求上门收购。2020年4月1日13时许,在家休息时接到案外人A(案发前周某与A并不认识)的电话联系称有废旧物品需上门回收。周某根据A提供的地址前往回收,到达后才知回收的物品是电动三轮车废旧电池,并且A告知周某其是快递公司的员工,这些电池都是公司用于发送快递的电动车上废旧不要的电池。
周某花费1600元回收了A售卖的十二块废旧电池,其中六块从该A的家中拿取,另外六块从A工作用的快递车上拿取。后被申请人将案涉废旧电池的部分卖给了废品回收站,九块售卖所得合计1600元,剩余三块案发后交由办案机关保管。4月9日周某在家中被抓后,方才从办案机关处得知前述废旧电池是A的违法犯罪所得。
2020年4月12日,周某被刑事拘留;家属办理委托后,2020年5月7日,律师进行会见;2020年5月12日,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后办案机关批准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取保候审申请意见:
第一,案涉罪名要求嫌疑人明知物品是他人犯罪所得或收益而采取掩饰隐瞒行为,周某行为只是普通收废品人回收废品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二,嫌疑人周某被拘留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并愿意退赃,情节极其轻微,主观恶性极小;
第三,嫌疑人周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
第四,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对其取保候审既不会妨害本案需的正常进行,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申请准予对周某采取取保候审。
案例评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要求嫌疑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客观上存在“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国晖刑辩律师介入后,充分了解、分析案情,为周某提供法律服务,申请取保候审。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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