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全国咨询热线:400-0022-980
当前位置:主页 > 案例介绍 >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拘,国晖广州刑辩律师黄金37天内办理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1-07-02 人气:3264

2021年3月20日,潘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3月22日,潘某家人得知这一消息后十分焦虑,找到国晖广州刑辩律师团队,希望能够为家人提供法律帮助。

黄家敏律师在接待潘某家属时,由潘某家属详细介绍了自己所了解的情况。黄律师根据家属陈述的情况初步判断,潘某可能不构成犯罪,即使构罪也属涉案不深,建议由律师尽早介入进行辩护。潘某家属当即确定委托关系。

接受委托后,律师随即联系办案单位与承办警官提交授权、沟通案情,并与看守所预约会见潘某。因看守所防疫需要,需提前7日进行会见预约,至3月26日黄律师终于与潘某进行会见。经会见时具体询问潘某后,黄律师基于所了解的案情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认为其属于结伙作案,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与家属进行沟通后,建议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批捕后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

4月12日,公安机关将案件送往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4月19日获悉移送到案,当天即向检察院提交关于建议对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4月21日下午,黄律师接到电话告知,检察院决定对潘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次日即收到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并指导家属办理保证人手续,随即潘某获得释放。

综上,本案经律师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在黄金37天内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黄金37天是什么意思?

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由于案件事实、案件证据的情况,可能由拘留转化为取保候审或者逮捕。因此,在转化的这段时间非常关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由此可知,公安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就是“30天”,人民检察院接到提请审查有“7天”的决定时间,“30天”+“7天”=“37天”,这就是大家所说的“黄金37天”。

在线留言

电话咨询
留言咨询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0022-980

公司电话

400-0022-980

咨询律师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