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全国咨询热线:400-0022-980
当前位置:主页 > 刑诉须知 > 死刑复核 >

死刑复核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0-11-12 人气:985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

一、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提示】高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

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2)、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A、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没有高级法院复核程序。

3、依法应当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核准程序

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核准程序: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A、中级法院判处死缓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的处理:应当作出核准、不核准决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

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B、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在线留言

电话咨询
留言咨询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0022-980

公司电话

400-0022-980

咨询律师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