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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与死缓复核程序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11-13 人气:1198

人们一般都会了解死刑和死缓的区别,但对死刑复核程序和死缓复核程序的区别还是比较陌生。死刑复核程序与死缓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环节,两者都是特殊程序,但是两者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那么死刑复核程序与死缓复核程序的区别在哪里呢?小编整理一些相关的资料分享给小伙伴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死刑复核程序和死缓复核程序的区别

  一、死刑复核程序与死缓复核程序的区别

  死刑复核程序与死缓复核程序的区别:

  (一)关于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7年1月 1 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但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仍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而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权:死刑缓期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都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关于核准程序: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的程序 :

  1、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审判组织:审判员3 人组成合议庭。

  2、提审被告人。原则上要提审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3、审查核实案卷材料。

  4、听取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

  5、 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注意:死刑复核程序只对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人有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部分罪犯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但有的没有被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那么在死刑复核期间,该判决对被判处死刑的人不具效力,而对没有被判处死刑的人已经生效。这和二审有着重大区别,对一审判决,只要有一个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一个被告人提起抗诉,则全案不生效。
死刑复核审查哪些内容

  二、死刑复核审查哪些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死刑复核需要多长时间

  三、死刑复核需要多长时间

  死刑复核制度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和核准的制度,包括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核准。死刑复核制度具体表现为死刑复核程序,内容包括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复核和核准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复核时间很短,有的用不到一个月,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个别的案件核准需要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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