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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国晖为其辩护争取缓刑

发布时间:2020-09-10 人气:840

【案 由】非法买卖弹药罪。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洪某,男性,1982年9月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洪桥头X巷XX号。

2017年8月7日,被告人洪某通过微信向"洋爷"(另案处理)以人民币450 元价格购买了722发铅弹,并于2017年10月将铅弹寄送给证人陈某某。经鉴定,涉案铅弹为自制气枪铅弹。2018年9月6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洪桥头社区XX号XX五金拉链有限公司一楼抓获被告人洪某。

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营利?其行为是否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处理结果】

该案件经审理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6刑初672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人洪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缴获的铅弹依法予以没收。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洪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该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其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国晖律师在介入辩护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洪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完全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导致犯罪,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也很小,只是为了送给朋友的父亲用于打鸟。在接到其委托后,认真积极地研究案情,通过努力,最终为其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

五、【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60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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