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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判决为缓刑并执行的话,还需要坐牢吗?

发布时间:2019-04-04 人气:1328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法不容情,也是有法律人性化的一面的,而缓刑就是其中的一种。有些人虽然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但情节较轻,最后的判决结果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良好诚恳的悔过和反省表现。对这样的犯罪分子,我国的法律允许他们有判决缓刑后前往社区进行矫正服务,在这样的过程中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缓刑期间的犯罪分子,都遵纪守法,严格约束自己,做个好公民

一般在刑事案件缓刑期间的犯罪分子,都遵纪守法,严格约束自己,做个好公民。不过也有些朋友觉得不太理解,是不是所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罪犯都可以获得缓刑的权利?缓刑是不是就只是缓期执行?是不是缓刑到最后还是要坐牢的呢?为此,国辉律师事务所特地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供大家阅读学习,希望大家可以了解到自己想要了解的知识。

一、缓期执行后还要坐牢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2)、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所以,在一定的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缓刑犯是不用重新坐牢的。不过法律条文复杂,法律关系多重,有很多情况无法轻易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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