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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否构成犯罪?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给您解答

发布时间:2019-05-14 人气:1507

生活中人和人之间有不少摩擦,有些时候会有不少积怨,很容易造成一些人为报复的行为产生,一旦行为严重,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今天国晖律师事务所就根据一起实际案例,给大家说一说,怎么判断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故意伤害罪

一、【案情简述】

陈某与林某母亲是邻居。林某常到母亲家看望母亲料理家务,对陈某态度冷漠。1月4日林某骑摩托车路过时,曾撞倒过陈某的马桶,引起陈某的不满。次日早晨,林某从陈某门前路过时,又将陈某蹬上房顶时用的梯子踢歪,险些令陈某摔倒。因此,陈某认为林某有意要伤害他,便怀恨在心。

2月1日上午9时许,当林某又到其母亲家时,其母询问是否故意踢歪陈某的梯子时,林某不承认,于是立即闯入陈某的屋内质问,双方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陈某从炕席底下操起三棱锥向林某肺部猛刺一锥,造成林某右血气肺,右肺锥刺伤,右第二肋软骨折。

二、【本案结构】

陈某以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林某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林某重伤

三、【国晖刑事律师点评】

国晖刑事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讨论要点在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处罚。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故意用锥猛刺林某肺部,目的在于损害林某的身体,具有伤害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形式,但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与林某互殴中,操起三棱锥向袁肺部猛刺一锥,造成林某右血气肺,右肺锥刺伤,右第二肋软骨骨折的重伤结果,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处罚

四、国晖刑事律师列出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具体说来,即在刑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刑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另以故意伤害定罪处刑。

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115条以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刑法第236条以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238条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263条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以上就是国晖律师事务所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有相关问题或是其他任何法律问题,国晖律师事务所都可以向您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拨打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400-002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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