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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诈骗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19-05-27 人气:1595

2015年,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吴某于两年前用以自身名义注册的公司与其他平台合作,在未取得期货、外汇经验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平台好炒作期货、外汇,其中吴某以业务员的名义伙同他人采取在QQ、微信中扮作成功女士,按照'活术'与客户聊天,通过虚构的高额回报,达到吸引招揽投资者,方便在上述平台注入资金炒买期货、外汇等目的。警察根据所掌握的线索认为,吴某生意越做越大,还另外成立新公司,继续上述业务,经审计,非法经营的数额高达3千万余元,于是警方人员以诈骗嫌疑,将吴某刑事拘留,后逮捕归案。
委托了国晖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律师

被抓入狱中的吴某一直处于迷茫状态,不知道如何是好。吴某家属因案件属于侦查阶段,并不能与吴某相见。吴某作为犯罪嫌疑人,亦不能联系任何外界人士,只能请律师代为传话,以表关心和安好。因此,吴某家属委托了国晖律师作为吴某的刑事辩护律师。

国晖刑事辩护律师接手此案后, 与吴某展开了交谈,在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后,通过吴某提供的线索迅速开展了收集证据的工作。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国晖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此案中鲜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吴某构成诈骗罪。且犯罪嫌疑人吴某只是协助他人作案,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吴某在客观上也并没有适用任何虚构或者隐瞒事故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诈骗罪名不成立。
此案中鲜有的证据不足

根据这些情况, 并向人民检察机关提交了对吴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书。

国晖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吴某某客观上也没有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认错态度诚恳,能如实供述案件全过程,考虑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年纪轻,现实表现好,不起诉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情况,请求人民检察机关对吴某作不起诉处理。所幸,人民检察机关通过审理,最后决定采纳国晖律师的意见,因犯罪嫌疑人吴某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不予起诉。
向人民检察机关提交了对不起诉处理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财务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这起刑事案件中,国晖律师为吴某辩护,也使得吴某远离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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