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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基准起刑点如何界定?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6-21 人气:1293

寻衅滋事罪,曾经是流氓罪中的一种,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行为规定为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曾经是流氓罪中的一种

刑法中针对寻衅滋事罪是一改再改,最终确定凡犯寻衅滋事罪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尤其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也即是说,只要行为人符合上述行为规定任何一种,都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然后被处以一定刑罚。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如果行为了实施了上述中四种行为,但是又不属于情节恶劣或者严重,那么这时候是不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

例如有个人随意殴打了小红,但是没有造成伤害,同时他又辱骂小明,属于情节轻微的那种,还强拿小东的冰淇淋来吃,一边吃一遍在公共场所闹事,只是没有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这种情况下虽然此人已经实施了寻衅滋事罪中客观表现的四种类型行为,但是都因为情节轻微,故而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

分享完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小编现在来举个国晖案例,同大家分享下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惩处,还有争取减轻处罚的方法。
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前段时间国晖刑事律师接手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据了解,被告人王某与魏某、黎某三人在某地以借打电话的名义向被害人秦某借用苹果手机一部,随后秦某被叫到某个偏僻角落,王某三人谎称秦某曾殴打过其小弟,强迫秦某以手机抵押赔偿医疗费。由于敌不寡众,秦某选择妥协。王某三人得手后立即逃离现场,并在第二日将该手机销赃,低价卖与他人2700元,之后将赃款分摊,王某、李某共获得700元,卫某分得2000元。事情很快败露,秦某在王某三人逃离现场后立即就报了警,民警随即就展开调查,很快就将王某三人抓获,逮捕归案后公司机关向三人提起诉讼,其中王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请求法院处以刑罚。

王某的家属在王某出事后迅速找到国晖刑事律师,请求国晖刑事律师帮忙为王某辩护,国晖刑事律师在深入案情后,认为王某虽犯寻衅滋事,罪名成立,但是可以从三方面下手,为其争取减轻刑罚:

一是王某在犯罪时未满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二是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是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社会危险性,综上,国晖刑事律师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有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即是说,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国晖刑事律师紧抓这两点,在自身娴熟的辩护技巧下,最终法院采纳了国晖刑事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强拿硬要未成年人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罚,但是由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犯罪的事实,依照相关规定,可对王某从轻处罚,故而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
凡犯寻衅滋事者,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面小编有提到过,凡犯寻衅滋事者,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当时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已经到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同时王某实施了寻衅滋事罪名客观表现行为中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且情节恶劣,寻衅滋事罪已经构成,无法辩驳。这种情况下没有国晖刑事律师为其辩护的话,刑罚不会只有6个月之短。寻衅滋事其实在未成年之间多发,无论是校园内外,像王某一样伙结他人强拿硬拿别人东西的行为,不在少数,因此,只要有人起身反抗,有人报警处置,寻衅滋事罪名便成立,刑罚无法脱逃。

网上有句话说:"没有哪一桩罪恶是在理智的情况下犯的"只有失去理智才会导致犯罪,在这里小编劝诫那些遇事缺乏自制或不愿自制的人,无论你是成年还是未成年人,都一定要冷静思量自己的行为会给自身和家庭社会带来什么后果,因一己之欲而犯罪,实在不值得。同时,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这就是刑事辩护。如果没来不得控制好自己犯下了罪行,那么就好好表现,或者寻求刑事律师辩护争取减刑吧。多年来,国晖刑事律师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他们出色的辩护技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不起诉处理或无罪、减轻、从轻处理的成功案例不在少数,犯罪想减轻刑罚,寻国晖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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