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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砍伤邻居,法院缘何判决为正当防卫无罪

发布时间:2019-06-27 人气:1358

  2018年1月3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郑某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案发:将重病母亲当要挟工具 

  2016年初,杨某在村子里盖房子,被村民举报到了乡政府,乡政府知道后到现场查看,发现他在自己的自留地上建房子,按政策这是违法的。告知杨某不能建房后,他仍偷偷施工,后又遭村民多次举报,乡政府多次要求他自行拆除。案发前一天晚上,乡村干部还在给杨某做思想工作。 

  被告人郑某娟出生于1961年,案发时独自留守在家,当时其丈夫因患病由外甥等照顾在台州医院住院,其子在杭州工作,女儿已嫁到邻村。 
与邻居发生争

  当杨某、郑玲某得知其母亲被移至屋外后,又赶至郑某娟家门口,欲再次将其母亲搬进被告人家。郑某娟持两把菜刀守在门口阻止对方入内,双方引发肢体冲突,随后,郑某娟持刀砍伤郑玲某、杨某。郑某娟头部、四肢等体表亦受伤。经鉴定,郑玲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当天,郑某娟因殴打他人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杨某因非法侵入住宅、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郑玲某伤后住院13天,医嘱休息60天。经审查共计经济损失25684.26元。 

  7月13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郑某娟提起公诉。 

  7月26日,本案一审主审法官王涛和刑庭庭长胡新华一行来到南屏乡上杨村,走进案发现场,实地了解案情。 

  一审:被告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天台法院审委会成员逐一对案件发表了意见。最终审委会一致认为:一、被告人郑某娟不负刑事责任;二、被告人郑某娟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天台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人郑某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亦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天台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娟不负刑事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的诉讼请求。 

  "接下来庭审中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的伤是如何形成的?被告人持刀砍被害人是自己被殴打之前还是之后?由各方着重予以举证。"庭前会议结束后,主审法官王涛在庭前会议报告上划出了重点。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郑某娟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天的庭审结束后,由审判长王涛、人民陪审员许肖红、何其庆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郑某娟为使其住宅权益不受侵害,而针对郑玲某等人采取的制止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9月7日晚,天台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院长葛利江、审委会成员等16人参加会议,天台检察院检察长虞胜禄等2人列席会议,对该案进行讨论。 

  二审: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郑某娟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害人一方将处于瘫痪状态的老母亲丢进被告人家中,属于不法行为,被告人防卫时,对方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且本案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1月31日,台州日报、台州中院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披露案情后,网民反映不一,但大多数网民对法院判决持肯定态度。 
被告人行为缘何属于正当防卫

  网友@易辩-金榜律师:这样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又弘扬了传统道德。若是判决被告人有罪且承担民事赔偿,那将会造成一种只要如此这般地耍赖就能奸计得逞的局面,到那时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就真的只是空中楼阁了。 

  由于双方都是同村人,上杨村村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似乎都不太愿意对此案做出评论。 

  村民B:"我到的时候,事情已经发生了,具体什么情况我不知道的,但是把瘫痪的老娘就这么扔到别人家里面,那怎么行!" 

  被告人行为缘何属于正当防卫 

  朱坚认为,首先,郑玲某、杨某欲将其瘫痪的母亲放置在郑某娟家中并以此要挟同意其建房,郑某娟虽采取关门等方式阻止但未果,最终郑玲某、杨某等人强行将瘫痪老母亲郑某妹搬入其家厨房后弃之不管,此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他人住宅的安宁,其行为的不法性明显;此后,郑某娟将郑某妹拉出放置于村道上系其自力救济行为,其处置并无不当。 

  再次,郑某娟在本案发生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采取的阻止措施也是随着事态的发展从缓和到激烈,无论是开始的关上家门还是此后的持刀反击,其主观上均是为了阻止郑某妹被搬入其家中,其防卫意图显见。 

  综上,被告人郑某娟在被害人郑玲某、杨某再次返回其住处并强行闯入后持刀砍击二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起因、意图、对象、时间和限度的五个条件,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当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个别农村违法建房、侵占公用设施、违法讨债、公共场所吸烟等,如果让劝阻者对被劝阻者不可预见的行为后果负责,则无疑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对社会公共道德的倡导产生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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