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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29 人气:949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主刑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刑罚执行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监狱机关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或监督考察;公安机关负责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驱逐出境罪犯的刑罚执行。

3、刑罚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刑罚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根据以上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以下几种:一是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二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四是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刑罚执行的主要特点包括

4、刑罚执行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合法性。刑罚执行是一项刑事司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生效的裁判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执行机关在执行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任意变更。二是及时性。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立即依法执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执行。三是强制性。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对被告人以及一切机关和个人都有约束力,不管其对判决或裁定是否同意,都必须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在法律上,我国刑罚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主刑是处罚犯罪的基本刑罚,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使用。这意味着对一项罪行只能使用一个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附加刑是处罚犯罪的从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一项罪行甚至可以附加使用数个附加刑。刑罚执行制度,国刑法中,这种主刑、附加刑的搭配,剥夺权益不同、剥夺程度(轻重)不同的刑罚种类的搭配,构成了一个适用于危害性质、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罚体系,这就是刑罚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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