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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骗奸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1-02-20 人气:5439

骗奸行为不能与强奸罪完全等同,对于此类性行为的发生不能片面地认为是强奸罪,这会导致无限扩大强奸罪的范围。小编认为,应当合理限制骗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认定范围,从而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这也符合近代刑法的基本理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除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外,还有以下几种方式。偷奸:强奸处于酒醉、熟睡中或者患重病状态下的妇女。利用特殊地位强奸:利用职务权利、教养关系等情形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视为强奸。骗奸:冒充妇女的丈夫进行强奸、利用邪教组织强奸妇女、以治病的名义强奸妇女都认定为骗奸。

骗奸行为不能与强奸罪完全等同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界定

二、、强奸罪的界定?

关于强奸罪的界定,我们可以从强奸罪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强奸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2、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3、“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强奸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
认定强奸罪的情形有哪些

三、认定强奸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从反向来收集相关资料。除开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情形,其余的大部分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的情形。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情形如下:

(一)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幼女,主动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 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根据规定,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根据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强奸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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