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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关系?

发布时间:2021-06-18 人气:1464

据了解,2020年《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防控意见》)出台之前,对于涉及引起传播的行为,基本上都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防控意见》出台后,符合条件的情况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

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明确“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在2003年我国出现非典型肺炎疫情时,当时适用的是1989年出台的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仅规定了鼠疫、霍乱两种甲类传染病。其中尚无对非典型肺炎进行传染病分类的规定。2003年4月8日,卫生部把非典型肺炎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非典型肺炎
因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前提是甲类传染病,所以非典型肺炎无法直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该规定实际上将部分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的犯罪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定罪,而实践中有的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甚至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
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追诉标准》)以司法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将刑法第330条规定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甲类传染病”扩大解释为“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出台的《防控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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