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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里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18 人气:1660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甲类传染病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七条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开展核酸检测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那什么措施符合上述的规定呢?据小编了解到,近期,由于广州局部地区出现新冠疫情,各区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先后依法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6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开展荔湾区南片区域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荔防控〔2021〕14号),广大居民朋友按照所在街社区居委(经济联社)工作人员的通知指引,分时段有序到达指定地点开展核酸检测。居民在检测时携带身份证,主动出示“粤康码”“采样信息二维码”,以便快速查验检测。全程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间隔,不交谈,不聚集,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引。分时段进行核酸采样后,尽快离开采样现场,直接返回家中继续进行居家健康管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广大居民朋友一定要配合政府部门防疫工作,以免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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