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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委托律师辩护,刑事辩护律师权利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7-12 阅读:1159 来源:未知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了。而在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呢?包括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

(一)会见、通信权

会见、通信权是刑事辩护律师一项重要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便于律师尽早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从而能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阅卷权

查阅案卷是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律师知悉案件情况的主要手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通过查阅卷宗,了解整个案件的细节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的准备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三)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的权利还包括代理申诉、控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等等。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后写出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同时,也会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办案经验,可以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一旦涉案,最好尽快联系专业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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