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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套路

发布时间:2021-07-26 阅读:1615 来源:未知


日前,内蒙古警方发布了一则通告称,内蒙古蒙蓝科技有限公司(牧站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现已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立案侦查,该案现已进入移送起诉阶段。近年来,各地非法吸收存款活动花样不断翻新,数量、规模屡创新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有什么特点?一旦犯罪有什么后果?

据了解,这类案件有8大特点: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明显高于银行存贷款利率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存款;
  2. 民间互助会、标会等形式非法吸收会员存款;
  3. 以项目集资为由,通过组织召开招商会、推介会,公开散发传单、打电话、发短信、微信群、发展业务员拉业务等方式,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借款或承诺高回报诱惑他人投资
  4. 商品回购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5. 创建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承诺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6. 以为其他公司融资做担保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7. 收取诚意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8. 以帮助炒外汇、炒股、投资、资金托管等赚取高额返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知道,基本上都是通过高额利息返利来吸引大家的存款,这样做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一旦项目后期还不了本金和利息了,还会让广大投资者血本无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看到项目承诺高额回报时,大家要想的是,为什么这些项目到底能不能赚钱呢?为什么利息竟然比银行高那么多呢?对此,建议公众要时刻警惕,做到面对高息“诱饵”不动心;面对“官方”背景不迷信,应严格审查其主体资格;面对“合法”吸储不大意,对行为人宣称的其吸储行为合法的言论不应轻信,应清晰判断之后再做决定;面对“热心”熟人不轻信,某些特定被借款人或不特定被借款人在初期拿到部分回报后常常介绍自已的亲友“存款”或“投资”,公众要保持警惕,防止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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