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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09-06-11 人气:1391

一、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决该罪的做法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以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予立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可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具体的四个条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三、处罚第一种: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违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违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违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违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违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导致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导致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违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做法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

2、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返还导致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惹起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

3、导致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惹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四、处罚第二种: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导致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导致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职责人员量刑

(三)、【单位犯罪职责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够150户,但给存款人导致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够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导致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缓刑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违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坐牢或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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