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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看守所怎么办理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1-01-05 人气:1635

涉嫌犯罪者被关押在看守所,想申请取保候审基本上都是由律师代为提出。如果刑事犯罪人符合条件办理取保候审的,成功之后就可以不予羁押。那么,关押在广州看守所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涉嫌犯罪者被关押在看守所

一、取保候审怎么申请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波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A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08年4月9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5月20日被贵局执行逮捕,现案件处于贵局侦查阶段。

首先对贵局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局提出申请,依法为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局予以批准。

(一)、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节较轻,据了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真诚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小。平时为人诚实、正直,其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少,因轻听其之言而参与销赃,其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参与犯罪所得也只有2000元,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二)、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其本人有悔罪行为,犯罪前表现良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危害社会。结合张三波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这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三)、赔偿人民币伍万元,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妥善赔偿。由此可见,张三的行为属于积极退赃的悔罪表现,大大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同时,张三波的犯罪情节与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相比,情节最为轻微,社会危害性最小,参与犯罪所得最少,但确积极承担了本案所涉及的全部损害赔偿,可见其诚恳悔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为保证被申请取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为保证被申请取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张三遵守有关规定,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保证人条件,并自愿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保证义务,自愿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均保证监督被保证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
(一)、保证不离开本市;
(二)、保证随传随到;
(三)、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
(四)、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综上所述,的犯罪情形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申请人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保证人为其父亲,恳请贵局予以准许。

此致

分局
书面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准备以下的材料

二、书面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准备以下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是律师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

  (三)、取保候审申请书。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审查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四、、执行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五、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四)、.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五)、.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六)、.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的方式有哪两种

六、取保候审的方式有哪两种?

  刑诉法第5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七、保证金的数额是多少?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必须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取保候审根据案件的不同,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都应当由执行机关作出。

  特别关注:

  (一)、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二)、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八、取保候审的手续应当如何办理?

  (一)、刑事诉讼法第5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二)、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一二个月。

  (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一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保证人的义务有哪些

九、保证人的义务有哪些?、

  刑诉法第55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对保证人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上述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第七十三条)

十、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哪些?

  刑诉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特别关注:取保候审期间,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没有违反规定、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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