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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国晖辩护后刑罚减半!

发布时间:2020-09-17 人气:657

【案 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曾某,女,1964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X号。

公诉机关诉称,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曾某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沙尾东村小店内摆设麻将台,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2019年7月20日20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曾某及涉赌人员李某某等四人(该四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12060元,水钱人民币5200元。

被告人曾某在其租住的小店内摆设麻将台

【争议焦点】

曾某的行为能否被判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2019)粵0304刑初160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犯罪所得人民币5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系开设赌场罪,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发表的量刑意见为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国晖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在庭审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经营时间较短,规模小,参赌人数少,赌资及水钱较少等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形,且尚未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结果。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已彻底悔罪;且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及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

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XS048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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