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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介绍卖淫罪,经广州刑事律师辩护成立自首,法院判处缓刑

发布时间:2020-09-25 人气:1635

【案 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7 月27日生,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低庄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7 月27日生。因涉嫌介绍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3日2时许,民警对南湾街道厦村金湾宾馆检查时,在503房查获卖淫嫖娼男女:卢某某(女)、陈某某,在505房查获卖淫嫖娼男女:刘某婷(女)、王某某。经查,四名男女的卖淫嫖娼行为,系被告人刘某某介绍的。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向龙岗分局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介绍卖淫事实基本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

1、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2、被告人依法成立自首;

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刘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三、【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四、【案例评析】

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妇女卖淫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悔罪态度较好,综合其犯罪行为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五、【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57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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