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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某某介绍未成人卖淫,找广州刑事律师成功为其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20-11-08 人气:1050

【案 由】介绍卖淫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户籍地:四川省渠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羁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从事微信招嫖犯罪活动。卖淫女赵某某(2003年 8月25日出生)在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下进行卖淫,卖淫所得则由陈某某与卖淫女平分。为了便于招嫖和收取嫖资,陈某某还为卖淫女赵某某准备了一部手机,注册的微信号昵称“x宝”,作为统一对外的号码以方便与嫖客联系及收取嫖资,根据记录,一共收取了嫖资共67026.88元。

2018年12月26日19 时10分许,卖淫女赵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的介绍下到龙岗区南湾街道xx社区xx酒店xx房与嫖客李某某进行性交易,事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帐1000元给赵某某收取嫖资的微信昵称为“x宝”的微信。

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认罪,同时称67000余元中有部分是别人发的红包,且其实际分得的介绍费只有1万多差不多2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事实认定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实际获利约2万元;

2、被告人陈某某无犯罪前科,且一开始并不知晓赵某某系未成年人,主观上不存在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故意;

3、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

4、被告人陈某某上有年迈体弱的父母,下有年幼的两个孩子。

综上,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建议从轻处罚。
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事实认定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实际获利约2万元

【争议焦点】

被告人陈某某能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手机六部,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委托国晖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前往龙岗区看守所会见陈某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前往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阅卷,了解案情;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属“情节严重”的意见,国晖律师从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出发,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所得的收入在5万元以上。同时国晖律师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辩护,最终为被告人争取了较轻的量刑。
被告人陈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GHXS000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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