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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贩卖毒品佐匹克隆,在广州刑事律师辩护下判拘役!

发布时间:2020-07-29 人气:10757

【案 由】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xx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耿某,男,1986年生,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xx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抓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1年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x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被告人耿某在一个治疗失眠的QQ群上结识被告人赵某,并添加了赵某的微信。2017年,耿某开始从赵某处购买佐匹克隆片,并通过网络加价销售获利。2019年6月,被告人耿某某见耿某销售佐匹克隆片获利也加入销售行列,其通过网络联系买家,达成交易意向后,将买家地址信息发给耿某,由耿某通过快递发货给买家。

2019年6月28日,举报人陈某某通过闲鱼平台联系到耿某某,约定以人民币80元每盒的价格向耿某某购买三辰牌佐匹克隆片5盒,另付快递费15元,随后耿某某将陈某某的收货地址信息发送给耿某,由耿某通过xx快递(运单号为310256988xxxx)邮寄给陈某某。2019年7月2日,陈某某携带收到的快递包裹报案,公安机关从包裹内缴获三辰牌佐匹克隆片5盒(每盒12片,净重9.23克)。

2019年7月9日,公安机关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将耿某抓获,并从其住处缴获思梦还牌佐匹克隆片200盒(每盒10片、净重328克)、三辰牌佐匹克隆片720盒(每盒12片,净重1261. 44克)。同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将耿某某抓获。2019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将赵某抓获,并从其所驾驶的车辆内缴获思梦还牌佐匹克隆片190盒(每盒10片,净重320.29克)、三辰牌佐匹克隆片220盒 (每盒12片,净重403.54克)。

经鉴定,从上述快递包裹、耿某住处、赵某车内缴获的佐匹克隆片中均检出佐匹克隆成分。

被告人赵某、耿某、耿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耿某的辩护人辩称:
1、被告人耿某主观恶性较小,其因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其并不明知国家对涉案毒品的管制到了何种地步,其认知是模糊的。
2、被告人耿某销售涉案毒品时间较短,获利较少。
3、被告人耿某患有三相情感障碍狂躁症,看守所虽予以一定治疗,但目前病情已恶化,不适宜长期羁押。
4、被告人耿某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并依据其供述抓获了同案犯。
5、被告人耿某家中老人患病。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耿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耿某某的辩护人辩称,
1、被告人耿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有违法性认识错误。佐匹克隆并不是一个大众熟知的毒品,国家对此宣传不够。
2、被告人耿某某涉案时间短,获利少。
3、涉案毒品对人体危害性较少,成瘾性较低。
4、被告人耿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耿某某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赵某、耿某、耿某某能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 被告人耿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耿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扣押。

拘役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耿某、耿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佐匹克隆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及耿某某的家属委托国晖律师为其罪轻辩护,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为被告人辩护,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为被告人争取了最轻的量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XS037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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