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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发布时间:2020-09-12 人气:754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也是对犯罪分子良好表现的一种奖励和支持,体现了我国法律充分尊重人权一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诉减刑的条件

一 减刑的条件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2、“立功表现”是指: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确有悔改表现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限度

二 减刑的限度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三 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为自己争取减刑,当然也只有先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才具有被减刑的资格。上文中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减刑的条件和限度的内容,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原则上减刑不限次数,但一次减刑一般是不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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