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0 人气:968
一、立案侦查是什么意思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二、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机关侦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2、63条第4项和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送达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128条和第129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标准
(一)、盗窃案
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三)、诈骗案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四)、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八)、伪造、贩运货币案
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九)、非法买卖外汇案
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骗购外汇案
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一)、扰乱社会秩序案
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闹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十二)、强迫妇女卖淫案
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十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
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十四)、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的,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十五)、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象带等音像制品;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播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十六)、赌博案
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财博赌资在一千元以上的。
上述各项中所说的"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十七)、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
1、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额债券犯罪案件;
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三百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3、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三百元或十张以上的。
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7、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的;
8、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十八)、毒品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 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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