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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时间:2020-11-14 人气:2054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刑罚执行的概念

二、刑罚执行概念的要素

把握刑罚执行的概念时,要注意以下三要素:

(一)、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

虽然刑罚执行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监狱人民警察而不是监狱本身,但是,监狱是国家的专门职能机构,只有监狱才能承担起刑罚执行的职责。所以,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而不能是监狱人民警察。

(二)、刑罚执行的对象是依法由监狱执行的罪犯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死刑时,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交送监狱监押改造,以观后效的死刑执行制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我国死刑适用上的一个独创,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行之有效的制度。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
刑罚执行的对象是依法由监狱执行的罪犯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无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监禁在一定场所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有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定期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施以监禁的刑罚。有期徒刑的刑罚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三)、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也可以理解为过程性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而不涉及刑罚执行中的具体的、具有目的性、手段性的内容。

三、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保证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准则。关于刑罚执行的原则,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概括起来有:合法性原则、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经济性原则、效益性原则等。根据刑法规定的刑种内容,以及监狱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原则,我们认为,刑罚执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刑罚执行必须合法:执行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刑罚执行的内容与方法必须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的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刑罚执行既不能只讲惩罚与劳动,也不能只讲改造与教育;惩罚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惩罚的目的;劳动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劳动的目的。因此,应当将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所以,监狱法规定,监狱应根据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与技术教育;还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3)、人道主义原则。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关心犯罪人的实际困难,实行文明监管,禁止使用残酷的、不人道的刑罚执行手段。我国刑法将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监狱法规定,犯罪人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

(4)、个别化原则。刑罚执行的个别化,是指根据犯罪人本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其中所说的本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性格特点、生理状况、犯罪性质及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受刑种类与刑期等等。监狱法规定,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这是个别化原则的具体规定。

(5)、效益性原则。即刑罚执行应以较少的实际执行获得较大的执行效果。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制度,是效益性原则的重要体现。
刑罚执行具有以下特征

四、刑罚执行具有以下特征:

(一)、刑罚执行的终局性

  刑罚执行是刑法的制定与法院量刑作出刑事判决的自然延伸,处于从属于上述活动的地位,它必须受制于刑罚的制定,尤其是量刑及其刑事判决的结果,所以刑罚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是一种具有终局性特征的刑事司法活动。当然,也必须看到,刑罚执行对刑事立法、司法活动也有能动的反作用。国家制定刑法设定刑种和人民法院裁量刑罚作出刑事判决时都必须考虑到所创制或裁量的刑罚能否得到实际执行的问题,甚至还应考虑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从这一意义上讲,刑罚的执行对刑罚的制定、刑事案件的审判都具有制约作用。此外,就刑罚执行对刑罚目的、效果的实现而言,它同刑事立法、司法活动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通过刑罚的执行,才能使已生效的刑事审判和裁定的刑罚付诸实施,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才能得到应有发挥。
刑罚执行主体的专门性

(二)、刑罚执行主体的专门性

  根据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这些都说明,只有司法机关才是刑罚执行的主体,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执行刑罚。

(三)、刑罚执行内容的特定性

  刑事审判是针对具体的犯罪人而启动的,并通过审判活动面对犯罪人在认定其有罪的基础上,再裁定应当判处何种刑罚进行处罚。但是作为刑事审判结果的宣告刑的法律效力还有待于通过刑罚执行活动才得以实现。所以,刑罚执行的主要内容是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这就是刑罚执行不同于其他刑事司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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