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0 人气:1603
【案 由】强奸罪。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胡某,男,1992年6月3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
2018年12月8日,胡某与郑某发生性关系后,郑某向其索要服务费人民币888元,在遭到胡某拒绝后,郑某向公安机关控告何某涉嫌强奸。胡某在得知郑某对其的控告之后,在9日上午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二、【争议焦点】
胡某是否构成强奸?胡某是否需要对郑某进行补偿?
三、【处理结果】
2018年12月21日,福田看守所向胡某发放了检察院不批捕的深公福释字【2018】00775号《释放证明书》和深公福取保字[2018]00788号《取保候审决定书》。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强奸罪。接到委托后,国晖律师于2018年12月14日在福田区看守所第一次会见胡某,了解基本情况。在研究了案情走向之后,律师于18日到看守所第二次会见了胡某,随后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不应批准的法律意见书》。最终,胡某被释放,当事人及其家属都对该结果非常满意。
五、【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奸淫幼童的不满14岁的,从重处罚。
奸淫,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情节不是恶劣,也要判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35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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