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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事后因服务费问题控告胡某强奸,国晖为其争取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0-09-10 人气:1666

【案 由】强奸罪。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胡某,男,1992年6月3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

2018年12月8日,胡某与郑某发生性关系后,郑某向其索要服务费人民币888元,在遭到胡某拒绝后,郑某向公安机关控告何某涉嫌强奸。胡某在得知郑某对其的控告之后,在9日上午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向公安机关控告何某涉嫌强奸

二、【争议焦点】

胡某是否构成强奸?胡某是否需要对郑某进行补偿?

三、【处理结果】

2018年12月21日,福田看守所向胡某发放了检察院不批捕的深公福释字【2018】00775号《释放证明书》和深公福取保字[2018]00788号《取保候审决定书》。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强奸罪。接到委托后,国晖律师于2018年12月14日在福田区看守所第一次会见胡某,了解基本情况。在研究了案情走向之后,律师于18日到看守所第二次会见了胡某,随后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不应批准的法律意见书》。最终,胡某被释放,当事人及其家属都对该结果非常满意。
本案系强奸罪。接到委托后

五、【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奸淫幼童的不满14岁的,从重处罚

2、奸淫幼童的不满14岁的,从重处罚。

奸淫,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情节不是恶劣,也要判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35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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